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截至债权基准日,债权本金合计为人民币192,938,008.1元,全部为债权类资产,债权抵押物及债务人主要分布在重庆地区,包括江北区、沙坪坝区、璧山等(详见附:公告资产清单)。资产详细信息请投资者与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交易条件为:投资者信誉良好,能够按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转让价款,并能够接受债权资产存在的瑕疵及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对交易对象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处置方式:拟以公开处置方式对外转让本次公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开竞价、竞争性招标等方式。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止。
公告有效期:长期有效。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特别提示:
1.公告清单列示截至交易基准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相关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公告清单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
2.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包括抵押人、质押人以及保证人。
3.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相应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以下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相关债权资料及法律文件为准。
5.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本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整。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融城3号T1栋24楼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23-65856599、023-65856592 陈女士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附:公告资产清单(单位:元)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借据号 | 本金 | 利息 | 清收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备注 |
1 | 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C013220192100004001 | 148000000 | 26193790.38 | 0 |
174193790.38
| 薛方全、罗琴、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方全正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民生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民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 1、云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 ⑴、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97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21)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731034号】;建筑面积48765.3平方米。 ⑵、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97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21)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659870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1755.08平方米。 ⑶、璧山区青杠街道杨柳村1、2社【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9)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90255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2428.8平方米。 2、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璧山区民生大酒店有限公司3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量(万元/万股):1350万股。 3、薛方全持有的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量(万元/万股):468.962。 4、重庆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34%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量(万元/万股):1020。 | 已于2023年7月10日取得公证强制执行证书,需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债权转让基准日:2024年4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债务人 | 贷款 本金余额 | 债权 合计 | 生效法律 文书/合同编号 | 风险情况 |
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 | 0 | 44,938,008.1 | 1.《综合授信协议》:渝三银SX01042015400103号;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渝三银LJC01042015200013号; 3.《最高额抵押合同》:渝三银GDC2015110600000065号; 4.《最高额抵押合同》:渝三银GDC2015110600000066号; 5.《最高额抵押合同》:渝三银GDC2015110600000063号; 6.《最高额抵押合同》:渝三银GDC2015110600000064号; 7.《最高额抵押合同》:渝三银GDC2015111000000128号; 8.《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61号; 9.《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62号; 10.《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4号; 11.《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5号;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3号; 13.《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6号; 14.《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7号; 15.《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60号; 16.《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67号; 17.《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9号; 18.《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GBC2015110600000058号; 19.《综合授信协议之补充协议》:渝三银SX01042015400103-1号; 20.《最高额抵押合同》:GDC2015122100000072号; 21.《综合授信协议之补充协议》:渝三银SX01042015400103-2号 | 1.本笔债权20000万元本金及600万元利息已转让给重庆鹏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转让的债权为甲方债权剩余的44,938,008.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根据甲方与重庆鹏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笔债权除产权证号为103D房地证2014字第00166号的土地外,其余抵押物、保证担保双方共同享有担保权,处置价款按双方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以45024674.8元计算比例,重庆鹏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300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比例)。 2.该笔债权为不良贷款,未启动诉讼流程,主债权及所有担保债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重庆大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已向管理人申报并核定债权44,938,008.1元,均为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 3、该笔债权对应抵押物存在租赁、占用等情形。 4、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恶化,偿债能力弱,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也存在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可能。 5、该笔债权可能存在案外人向法院申请诉讼、异议等情况。 |